图书馆图书借阅管理规定
发布时间:2024-04-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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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更好地发挥图书馆文献资源的保障作用,加强对图书资源的使用管理,维护学院财产安全,满足全院师生的信息资源需求,根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》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图书借阅规定
(一)图书馆图书实行藏、借、阅合一的管理方式,读者可以就室阅览,亦可外借图书。
(二)图书馆读者一律通过电子借阅证借阅图书。
(三)电子借阅证申请办理、使用以及验证、注销、违章等均按本馆有关规定办理。
(四)电子借阅证限本人使用,不得代借、转借。
(五)馆内各区都采用全开架借阅方式,由读者自行到架前选定,需借出的,到自助借还机办理借书手续。
(六) 使用自助借还机办理借还手续,读者应按照程序办理,未按规定办理出现的不良后果,由读者自行承担。
(七)读者办理借书手续时应认真检查书中有无划痕、污迹和缺页等现象,如有,须交工作人员处理。若在还书时由工作人员检查发现,则按违规处理。
(八)读者应爱护图书,不得批点、涂抹、污损、剪裁图书。
(九)读者所借出图书,一律在自助借还机归还,并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检查图书完好程度。
(十)读者在馆内阅览馆藏图书,阅后须按要求放到指定位置。
(十一)读者应按期归还所借图书,逾期不还按有关规定处理,长期占用图书未归还者,停止其借书权限,需向图书馆进行书面说明后方可恢复。读者应在借出图书的区域归还图书。
(十二)续借图书须在有效期限内办理。
(十三)学生外借图书的册数及期限:
读者类型 | 借书总数 (册) | 借书期限 (天) | 续借次数(次) | 续借天数(次) |
学生 | 5 | 30 | 1 | 30 |
教师 | 10 | 90 | 1 | 30 |
(十四)离校(包括毕业、调离、休学、退学、出国等)前办理离校手续时,须先还清所借图书。
(十五)读者请保管好自己的随身物品,如有损失,图书馆概不负责。
第二条 电子资源使用规定
(一)学生为图书馆各类电子资源的合法用户。
(二)个人不得自设代理服务器,使校外人员访问图书馆购买的电子资源。
(三)图书馆电子资源只能用于学术研究和个人用途,禁止批量下载文献资料牟利,严禁整卷下载及其他违规行为。
(四)如有违规行为者,将停止其查阅权限,严重者将报请学校予以处罚,同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。
(五)因违规行为而引起的法律纠纷,将由违规者承担全部责任。
第三条 借阅秩序
(一)读者应自觉爱护图书,不得污损、破坏和丢失,否则,除批评教育外,要视情节轻重,上报学院按学院相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(二)读者在查找图书时,要保持书架整齐,不许乱拿乱放,严禁将图书串架、乱架。
(三)读者要自觉爱护馆内设施,不得随意挪动阅览桌椅,严禁随意涂抹刻画。
(四)读者要自觉维护馆内秩序,不得用书籍或物品抢占阅览座位,读者离开座位一小时未回者,管理员有权将桌上物品移至咨询台存储。读者离馆时需将个人物品带离图书馆。
(五)读者进入图书馆要保持安静,不许大声喧哗,嘻笑打闹,自觉将手机等通讯设备置于静音状态。
(六)入馆读者要着装得体、举止文明,不得做出不雅观的行为。
(七)读者要自觉保持馆内清洁卫生,禁止随地吐痰、乱扔废弃物、进食。
(八)图书馆是防火重地,馆内严禁吸烟、使用明火。
(九)读者应自觉遵守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,如有违反规定者,工作人员有权制止、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的,管理员有权劝离图书馆,或取消其借阅权限。
第四条 违章处理规定
(一)遗失赔偿
读者遗失图书,应以同样版本的图书赔偿,并付图书技术加工费,若无同样版本,则按原价格1-3倍赔偿,并付图书技术加工费。多卷书、丛书遗失其中1册,按全套价值赔偿。
(二)污损赔偿
1、读者若有批点、画线、污损等毁坏图书行为,暂停该读者借阅权限一个月。
2、图书污损较严重者,按遗失图书处理。
3、图书磁条、条形码、书标被故意损坏,按故意损坏图书处理。
(三)逾期处理
所借图书有1册逾期未还者,暂停其借书权利,直至归还并书面向图书馆做出说明后恢复;毕业前未归还图书的读者,学院有权停发其毕业证,直至补齐书籍。
(四)其他违规处理
凡有偷窃图书行为或将未办手续的图书携出馆外者,一经查获,按下列规定处罚:
1、注销本人电子借阅证,通知所在分院,报学院并按《学生管理规定》处理;
2、本人写出书面检查材料,一式两份,交图书馆和其所在分院各一份;
3、追回被偷窃图书、资料,若无法追回,则按遗失图书处理。
第五条 附则
(一)本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。
(二)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参照本办法执行。